第四条
管理
第一节. 理事会:协会的事务由理事会管理.
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董事会可选择一个执行委员会, 由选出的协会官员和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董事组成. 执行委员会应行使董事会指定的职责和权力, 包括但不限于, 在董事会会议间隙行使董事会的所有权力, 受法律规定或委员会规定的限制. 执行委员会无权:
修改公司章程
通过合并或合并协议
向会员推荐销售, 出租或交换协会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或资产
建议会员解散本会或撤销本会之解散
修订协会章程
确定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的薪酬
填补当选人员或董事的空缺,除非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之前临时填补
做出与本文第4节相关的雇佣或解雇决定
第三节.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任命至少四(4)名但不超过九(9)名成员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为其任命的财政年度,直至审计结束
该财政年度的报告已提交给董事会. 审计报告应以邮寄方式分发, 在协会的官方刊物上发表, 或透过协会网站查询.
第四节. 工作人员:董事会应聘请一名个人担任协会的“主席”和首席执行官, 为董事会服务, 并履行董事会应履行的职责, 从时间
到时间,确定必要. 协会的“会长”及行政总裁不得视为“民选官员”。. “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可以雇用必要的人员来处理协会的事务.
第五节.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指定. 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秘书通过签名的书面请愿书召开
至少四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同意. 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愿书必须说明提议召开会议的目的.
第六节. 董事会法定人数: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构成在董事会的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处理业务的法定人数
董事会.
第七节. 董事会规则: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8节. 董事会决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通过的任何决议,须经出席定期或特别会议的成员至少过半数赞成
董事会会议.
9节. 成员请愿:提议的决议可以通过请愿发起, 由至少百分之二的协会会员签署, 在提交申请之前的6月30日确定, 并提交给部长. 如果董事会未在下次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提议的决议, 秘书须, 董事会会议后六十(60)天内, 将决议提交会员投票表决. 决议须在转递选票后二十天内,至少以多数票赞成通过.
第十节. 通知:除非本章程或适用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州或地方法律, 应向双方提供书面通知,载明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董事须于定期会议前不少于十天及特别会议前不少于两天召开. 特别会议通知应载明特别会议的目的.
本章程所要求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可由专人发出, 经美国邮政服务, 其他商业邮政服务, 电子传输或任何其他合理预期的方式向预期的收件人发出实际通知.
当电子传输通知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有权获得通知或通信的人时,应视为已发出通知.
董事出席会议构成对会议通知的放弃,除非董事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反对因涉嫌违反本条而进行的任何业务交易.
11节. 经书面同意的行动:在董事会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经出席会议的简单多数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采取, 请注意, 或者投票
四分之三的董事会成员同意, 以书面形式, 包括通过电子传输的同意, 为所采取的行动干杯. 书面同意将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起归档.